中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欢迎您的光临!

以工业化的理念和标准研发绿色装配式建筑
全力打造新型绿色建筑整体解决方案商

全国服务热线:

0556-5318088

装配式建筑行业资讯轻钢装配式建筑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

服务热线: 0556-5318088
手机号码: 19505566678、13966996566
电子邮箱: 2467717321@qq.com
经营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柱山西路90-4号)
生产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经济开发区中国建材资源利用科技产业园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行业动态

安徽丨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工作启动

发布时间:2020-06-02 10:41:17 浏览次数::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省级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省级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工作,截止目前,共创建了7个省级建筑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29个省级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76个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促进了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为做好省级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验收组织

1.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办法》(见附件1,以下简称《验收办法》),组织专家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开展验收。各市对照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申报任务和工作推进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形成自评估报告。

2.省级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验收办法》,组织专家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含连续补助)、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开展验收;形成《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验收评估报告》及《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验收汇总表》,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相关工作对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二、时间要求

2018年度及以前的省级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示范验收工作,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后续年度的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应于示范期满后完成验收。

三、项目变更

示范项目、基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建筑面积、目标任务等调整的情况,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示范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出现不具备实施条件情况,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内遴选不低于原示范面积、装配率的项目,经会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形成变更意见,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总结推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地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经验,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展装配式建筑政策及示范成效宣传,以点带面,持续引导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促进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安徽省装配式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的验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含连续补助)的验收。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三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推进政策措施,制定本地建筑产业现代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基本完成试点任务;

(三)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符合《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基本完成示范任务;

(三)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符合《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完成装配式建筑示范面积;

(二)完成申报时承诺达到的装配率; 

(三)财政资金使用及管理符合《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六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包含连续补助)验收内容包括:

(一)综合试点城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综合试点城市推进政策文件、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七条 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包含连续补助)验收内容包括:

(一)示范基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八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验收内容包括:

(一)示范任务完成情况;

(二)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完成试点示范任务后,申报单位组织自查自评,提交验收申请表。

第十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单位(示范项目、基地)验收申请后,会商财政主管部门,组织5-7名专家对示范项目、基地进行实地验收,形成示范项目、基地验收评估报告,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示范项目、基地进行抽查核查。

第十一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试点城市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试点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商省财政厅,取消试点示范资格。相关市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002号)要求,做好示范项目资金处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商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中玮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皖ICP备20006972号